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7102行初1010号
原告范敏,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年,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
第三人***,男,汉族,
第三人陕西腾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敏诉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敏负担。
审判长白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吕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亢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