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 陕0102民初4892号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汤兴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战,男,汉族,1966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超,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腾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腾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1元,减半收取1781元,由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海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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