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81执795号
陕西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1115481.61元、工程款利息336348.69元、质保金利息101234.87元、案件受理费2416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464元。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81执795号案件执行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