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府谷县城关供销社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8民终3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路府州路**。
法定代表人:王雄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众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晔,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女,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府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乐平(***之兄),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府谷县城关供销社,住所地:府谷县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慧春,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府谷县城关供销社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所承建的国富大厦竣工验收后,于2015年12月3日交付建设单位供销社,在其管理使用期间发生本案事故,车库虽未安装、验收,但地下车库主体、消防、通风都已竣工验收,且与此不可分割的地上工程早已交由供销社使用,故地下车库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供销社,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供销社承担,一审认定上诉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并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被上诉人***作为出嫁女儿的主家,且为供销社会计,对车库操作间内的门不具备通行功能,且存在安全隐患完全知情,却擅自将车库操作间当做婚礼举办场所,一审未考虑其擅自使用加大危险及风险责任因素,仅以其作为使用人未尽合理提示义务判决承担10%的责任,显失公平。3、受害人郭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杂乱无章且无照明设备的环境下,未经询问私自进入案发房屋,自身责任较大,一审判决其仅承担10%的责任,有失偏颇。4、供销社主任的陈述可证明国富大厦的管理人、使用人是供销社,且门房门锁由供销社掌握,门锁坏了之后再未锁,应由供销社承担安全事故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10%的责任不当。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违背客观事实,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辩称,受害人郭琪去参加***女儿的婚礼,按照风俗习惯,与同伴去新娘换衣服的国富大厦一层门房藏新娘的物品,该操作间通往地下车库的门未上锁,受害人郭琪通过此门进入未完工的车库,室内没有照明,门口左右堆放杂物,受害人郭琪踩到正面门口覆盖的彩钢板上,坠入天井不幸身亡。上诉人作为国富大厦的建筑施工企业及车库所有人,明知该地下车库未修建完成,存在安全隐患,仍未安装防护栏装置,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式栏板封闭,更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且使用劣质不耐力的彩钢板覆盖洞口,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受害者郭琪的死亡承担80%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郭琪并无过错,不应承担10%的责任,请求二审依法公正判决。
***辩称,上诉人所承建的供销社大楼至今未进行决算,上诉人称验收交付使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事故发生的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上诉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义务。答辩人出嫁女儿暂用门房穿一下衣服,在未穿衣服之前发生事故,对车库内门不具备通行功能一概不知。该门是车库操作的唯一出入口,上诉人在工程建筑期间所安装的门锁,多年不开已失去功能,且上诉人未按实际图纸施工,无安全防护措施,其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所称徐军飞是保安也不是事实。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府谷县城关供销社辩称:1、上诉人系事发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其作为施工方将地上部分交付使用,并不意味地下车库的工程风险转移给答辩人,且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系上诉人对未完工的地下车库未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未设立危险标识,加盖不受力的彩钢板,并将通往车库的操作间转借国富大厦用做门房使用,应对事故承担大部分责任。2、***作为房屋借用人,未尽合理危险提示义务,存在过错,承担10%责任公平合理。3、工程方将车库操作间无偿提供给答辩人雇佣的物业管理人员居住,答辩人作为借用人无权将本应具备使用功能的门改变用途予以封闭,故一审对答辩人检修门锁未严加管理,判决承担10%责任。4、本案是由答辩人、上诉人、***共同因果关系所致,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称事故发生在借用期间,由答辩人承担事故责任无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女儿郭蜞身亡的各项损失7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0日早晨,原告女儿郭蜞去参加被告***女儿的婚礼,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受害人郭蜞和另外几个同伴去新娘换衣服的门房即本案地下车库操作间,藏新娘穿的衣服鞋子等物品。当时该操作间通往地下车库的门没有上锁,受害人郭蜞通过操作间的门进入未完工的车库,室内没有照明,受害人郭蜞踩进用彩钢板覆盖的智能车库,坠入深约7米的车库底,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郭蜞,出生于1995年6月25日,经常居住地为府谷县新区,收入来源为在县城周边打工为主。事发尚未完工的车库,建设单位为被告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亦为车库所有人。为车库准备的检修操作间现当做国富大厦门房使用。被告***为准备其女婚礼,暂借该操作间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受害人郭蜞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建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本案中,被告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发地国富大厦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未完工的地下车库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明知该地下车库未修建完成,有安全隐患,仍没有在地下车库安装防护装置,却将能通往车库的操作间转借国富大厦当做门房使用,放任人员自由出入,造成受害人郭蜞随意进入该操作间,通过未上锁的门进入未完工的车库,导致坠落死亡的后果发生。且本案事发车库为被告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其作为车库的所有人在明知车库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管理义务,对受害人郭蜞的死亡存在主要过错。故被告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郭蜞的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应由被告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府谷县城关供销社作为建设单位,对尚未完工的地下车库存在安全隐患是明知的,其负有督促建筑施工方对安全隐患采取防范措施的义务,且在2016年冬季借用车库操作间改用门房后,对车库检修门门锁已坏,未严加管理,其在借用期间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部分过错,其侵权行为与受害人郭蜞的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故应由被告府谷县城关供销社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出嫁女儿的主家,且为被告府谷县城关供销社的会计,对于车库操作间内的门不具备通行功能,事发车库存在安全隐患完全知情,其在事发当日是车库操作间的借用人,应尽合理的提示义务,告知亲朋禁止通行,因其未尽到提示危险存在的义务,也存在部分过错,其过错与受害人郭蜞的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故应由被告***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受害人郭蜞对未完工的地下车库存在安全隐患虽不知情,但其作为成年人对陌生且没有照明的未完工车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具有防范危险的注意义务,故其对该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参照陕西省统计局2018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有关统计数据,按事故责任比例,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受到损失的项目和数额如下:1、死亡赔偿金616200元;2、丧葬费30813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697013元。因丧葬费包含办理丧葬的支出费用,故对原告主张办理丧葬支出28000元不予支持。结合三被告过错程度,被告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府谷县城关供销社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方承担10%的过错责任,故三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总计为627311.7元。原告主张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487909.1元。二、被告府谷县城关供销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69701.3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69701.3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60元,被告府谷县城关供销社、***、原告***、***各负担108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府谷县城关供销社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受害人郭蜞为参加同学婚礼,在准备为新娘换衣服的门房即地下车库操作间,误入未完工的车库坠亡。经查,上诉人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涉案车库的施工企业,其对未完工的地下车库没有采取维护安全以及防范危险的有效措施,既未安装防护装置,亦未实施封闭管理,致使受害人郭蜞误入坠亡。此外,上诉人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涉案车库的所有权人,明知未完工的车库存在安全隐患,将车库操作间出借改用门房,既未设立危险标识,亦未对车库检修门门锁实施检修管理,造成他人随意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未完工车库,发生事故。因此,上诉人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双重过错;府谷县城关供销社借用车库操作间改用门房后,明知车库存在安全隐患,且车库检修门门锁已坏,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系事发当日车库操作间的借用人,对安全隐患知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亦有一定过错;受害人郭蜞自身未注意危险,具有相应过错。据此,一审根据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造成损害的过错及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判决由上诉人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0%的民事责任,由被上诉人分别承担1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三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不当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不当,应予纠正,但裁判结果正确,应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上诉人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慧云
审判员  惠莉莉
审判员  霍 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