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执20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府谷县城关供销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城关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府谷县城关供销社名下所有的位于府谷县XXX的房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执行人府谷县城关供销社名下所有的位于府谷县,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次查封到期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重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