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城关供销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执2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府谷县城关供销社。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府谷县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城关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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