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635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61956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同时向本院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诚
审判员 别致
审判员 杜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