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5805号
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7047X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与被告陕西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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