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金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431民特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武功县代家乡牛寨村。机构代码:57069089-1。
法定代表人曹衡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卫国,男,汉族,1959年4月9日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蔡岳军,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杨凌示范区神农路中段万安小区10号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向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陕0431民特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270元减半收取后1635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何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