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金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立施工机械有限公司、**、***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03执326号

段某某、***立施工机械有限公司、张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立施工机械有限公司、张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0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立施工机械有限公司、张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0301.9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87元、执行费125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现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3执执3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