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金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855号
原告:***,男,194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3********。
被告:杨凌金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南门西侧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66349724Y。
法定代表人:刘向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杨凌金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雨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