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2869号
原告:文县古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文县丹堡乡古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2686061560Q。
法定代表人:田旭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入,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乌杨镇移民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592971024。
法定代表人:毛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聚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26737R。
法定代表人:邓周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县古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县古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县古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县古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文县古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秋菊
人民陪审员 刘方武
人民陪审员 彭明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