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合红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诉讼财产保全用)
(2020)渝0107财保14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合红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华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00894G。
法定代表人:杨红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区九龙园**聚业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26737R。
法定代表人:邓周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渝0107民初508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财产保全申请人重庆合红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系因与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并向本院申请对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重庆合红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尊重和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小杰
书 记 员  胡田梅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原告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