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306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安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瑞,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邓周能,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新疆安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6579751.53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62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在6579751.53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尾号5191账户(实际冻结6579751.53元)银行存款6579751.5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