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宏真船务有限公司、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72民初965号
原告:重庆宏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719815。
法定代表人:李家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洪,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C区聚业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26737R。
法定代表人:邓周能。
原告重庆宏真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2年2月21日,原告重庆宏真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真船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真船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08.5元,由原告重庆宏真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炎华
审 判 员  杨洪波
人民陪审员  周宗逵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