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1884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安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县文化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瑞,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C区聚业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邓周能,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新疆安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6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6579751.53元。因申请保全人新疆安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6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1306号案件对被保全人重庆赛力盟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 玉 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