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扶风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芮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24民初1740号
原告:扶风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绛帐镇上权村。
法定代表人:肖凯华,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荣,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安生文,任执行董事。
被告:芮某,男,汉族。
原告扶风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芮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在本院向被告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芮某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前,原告扶风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扶风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风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扶风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文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苟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