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4民初1684-1号
申请人:宝鸡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虢镇渭河大桥南。
法定代表人:张军权,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祥,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23号丰泰大厦1幢1单元12008室。
法定代表人:安坤,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宝鸡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宝鸡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做出保全裁定未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对申请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宝鸡通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保全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被申请人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晓琴
人民陪审员 朱居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范晓艳
书 记 员 石叶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