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绿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民终1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绿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郑雅峰,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炎,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安生文,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芮剑,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安绿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绿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宝萍
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
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