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绿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陕0323执110号之一
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西安绿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32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绿通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交纳案款94375元,违约金7772.4元,诉讼费4510元,执行费1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蔡镇分理处 账户名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28400237021767061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