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叶森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3民初49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被告:西安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35078175H。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0元。
审 判 员 李建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丽银
书 记 员 吕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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