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绿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5462号
原告程柱柱。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绿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78号招商局广场10层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绿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茹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瑶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