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22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36号之十四12号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大坡塘18号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4楼X40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第三人: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岐山南路10号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城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升公司)、**、***、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2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民升公司、**、***、***、超能公司共同向上诉人支付3020000元工程转让欠款及占用期间到支付完全部工程转让后的工程款欠款时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0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的标准,从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超能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确认汇城公司、***在3020000元范围内对超能公司的“广东超能动力科一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南沙)基地项目”在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申请财产保全及财产担保费用由民升公司、**、***、***、超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只判决***承担支付责任,没有判决一审法院只判决***承担支付责人,没有判决民升公司、**、***、***、超能公司共同支付,且对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支持错误。一、一审已查明的事实足以佐证汇城公司、***相关观点。二、汇城公司、***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推到下述结论。(一)汇城公司、***移交工程的最终对象是民升公司、**、***、***、超能公司。**、***、***是在民升公司授权与许可下从事的民事行为。民升公司允许和介入后,超能公司才违法转让施工项目。从工程资质、手续办理与相关惯例来看,***等人的作用是转让工程给民生公司的具体对接人员而已,不具有在工程转让移交法律上的个体性独立主体地位,一审查明民升公司受让工程后与***签订协议确认其是实际施工人亦能侧面印证。(二)汇城公司、***向**、***、***移交案涉工程,民升公司予以概括承受,且一直介入其中,相关事实足以证明,民升公司是汇城公司、***移交案涉工程项目的最终接收人。汇城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与一审判决查明的相关事实可以证明民升公司、**、***、***、超能公司在该案中的主体身份系涉案工程转让施工合同整体受让方的事实;侨兴公司、***、汇城公司、***是工程项目整体转让方的事实。系工程项目整体转让方的事实;虽然***在该案的身份主体定位为转让方同时又为受让方,是不影响案件性质的及对概括性事实关系的整体认定。本案合同整体定位脉络清浙而且明确,足以确认民升公司、**、***、***、超能公司为共同同一目的即共同受让工程,以该受让工程项目牟取利益,然后共同分配利益,符合合伙的法律行为关系特征,故应当共同对外承担责任;退一步讲,即便不是合伙,***做为挂靠人和实际施工人,民升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其享有该受让工程项目可期待性利益,就一样需要概括性继受***受让施工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风险,以使权责义务相一致。(三)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民升公司与侨兴公司、超能公司转让受让的工程项目属于同一项目,且民升公司在签订三方转让协议前己经对案涉工程进行全方位考察,并对三方转让协议签订时的案涉工程的现状无异议。说明民升公司对***、***接收移交案涉工程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异议并予以认可。足以证明民升公司是上诉人移交案涉工**穿始终一直参与的最终接收人事实。故此一审法院判决民升公司不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错误的。三、民升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程的共同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仅判令***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一)民升公司如前所述。(二)***、***、**应承担工程款支付的共同支付责任。显然***与***是《工程移交结算协议书》的共同债务人,其三人应承担工程款支付的连带责任。四、超能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汇城公司、***应对涉案超能动力科技研发生产南沙基地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民升公司答辩称:汇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没有客观事实与法律依据,民升公司与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是***单方面与汇城公司、***出具一个文件,与民升公司无关。 ***、**、***答辩称:一、汇城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对下列事实并未确认:(一)汇城公司、***从***手中分包了涉案工程项目;(二)根据汇城公司、***的陈述,2020年9月21日,其与***一起代表甲方与**签署了《工程转让协议书》,那就意味着***、**与***属于同样地位,这就意味着汇城公司、***所述的“从***手中分包了涉案工程项目”不成立;(三)《工程转让协议书》已经被一审法院认定为非法,《工程移交结算协议》的签订与《工程转让协议》无关;二、***与***、**并非一个合伙体,而***与两上诉人是一个合伙体,***在取得涉案工程后,即联合两被上诉人共同总承包了涉案工地。三、***在移交单上签名,大多是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名,在**、***不出面办理移交的情况下,***出面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也是不得己。四、302万元并非工程款,而是工程转让款。上诉人并没有提交302万元对应的工程量。 超能公司答辩称:鉴于本案存在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汇城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超能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木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则财产保全费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事实查明不清,事实认定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302万元款项,是被上诉人涉案工程的施工费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该302万元费用的性质,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明,实际为工程转让费用。(一)根据汇城公司《劳务分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汇诚公司已实际收取了110万的劳务费用,因此其不存在未收取的工程施工费用;被***为自然人,其参与该该工程获利的形式只能是相关的工程施工管理,也不存在工程施工费用。(二)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上诉人签署的《***》中的302万元为工程施工费用,一审判决认定该302万元为被上诉人的施工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三)实际上,该302万元为工程转让费用,但因该转让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故该302万元不应支付。《承诺函》约定302万元按该项目的进度款分次支付,正好印证该302万元并非施工费用。如果是施工费用,在项目转让就要结清,怎么可能按进度款分次支付?二、一审法院认定《工程移交结算协议》中的145万元款项为工程施工费用,事实认定错误,也是工程转让费用。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移交结算协议》,虽然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在该协议己经明确汇诚劳务公司进行了部分主体的劳务施工,而其又己经收取了110万的劳务费用,因此汇诚劳务就不存在工程施工费用,***是通过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桩基础工程,而桩基础工程施工费用,是由总包方另外和公司结算,与***无直接关联,囚此,***也不存在工程施工费。该145万元的性质也是工程转让费用,一审用法院认定该《工程移交结算协议》无效,该145万元返还**,上诉人另案起诉。三、一审判决利率4.65%没有依据,应根据LRP利率。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查明不清,事实认定错误,**以纠正。 民升公司对***上诉不发表意见。 汇城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理由,请求予以驳回,***应该对汇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桥兴公司述称:本案与侨兴公司无任何关系。 汇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民升公司、**、***、***向汇城公司、***支付工程款30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0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6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超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2.确认汇城公司、***在3020000元范围内对超能公司建设的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南沙)基地项目(以下统称涉案项目)的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民升公司、**、***、***、超能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财产保全担保费。 一审经审理查明:超能公司系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2019年11月6日,超能公司与桥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超能公司将涉案项目发包给桥兴公司;工程内容包含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室外道路管网、室内外综合安装工程(含电气、空调、压缩空气、给水、排水等)及业主指派的其他工作内容等;工程造价57300000元。 桥兴公司确认***系通过挂靠方式,以桥兴公司的名义承接涉案项目,然后再对外进行分包。***对于自己通过挂靠方式承接涉案项目,不持异议,但表示汇城公司、***也同为挂靠人。汇城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在庭审中陈述系桥兴公司向***、***发包了涉案项目,二人又以桥兴公司的名义向汇城公司发包了其中的土建工程。 汇城公司与***提交的证据显示,桥兴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汇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过一份《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因涉案项目土建工程施工需要,由乙方承包该项目的劳务施工。工程造价暂定为1100000元。双方还就此签订《劳务分包企业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设立了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此外,汇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9年12月25日又与***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中的土建部分(钢结构主体、桩、水电、消防、绿化除外)分包给***,工程造价19080000元。汇城公司、***以及***均确认***系代表汇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汇城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于2019年12月25日进场对涉案工程中的土建部分进行施工。***则自述与***在2019年10月进场对涉案工程中的主体结构、桩基础、土方、钢结构工程进行施工。汇城公司、***均自述施工至2021年1月中上旬。根据***提交的《木工工程承包合同》《钢管外架工程承包合同》《钢筋工程承包合同》,***申请的证人**、****审中陈述的内容,以及汇城公司、***提交的《告知函》,汇城公司在承包了涉案工程的土建工程后,又将其中的木工工程、钢管外架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广州楚龙建筑有限公司,另将钢筋(铁工)工程发包给**。 2020年9月21日,***、***、***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签订《工程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甲方通过案外人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桩基础工程,另通过汇城公司及***进行了部分主体的施工。因项目多方面的不利因素,甲方拟退出该项目,乙方拟从甲方受让项目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前提下就该项目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继续施工,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项目现状全部移交给乙方,甲方退出该项目,由乙方全部承担和享有本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继续项目施工,甲方退出项目施工,不再承担本项目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二、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转让属双方私自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自负。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协议未取得超能公司或桥兴公司或其他方认可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协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变更。三、乙方确认项目的现有状况,确认鉴于条款所述事实。乙方对该项目已进行全方位考查,对该项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自负与甲方无关。乙方向甲方承诺:1.如果因相对应施工的部位(构件)验收不合格所导致发生的费用由相对应的施工方负责承担或负责沟通到基础验收合格为止;2.乙方不得以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未取得建设方超能公司、监理方桥发公司、施工方桥兴公司签证或确认等手续、未结算、施工承包合同不齐全等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3.乙方不得以超能公司、桥兴公司未能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而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4.若乙方因本项目向超能公司、桥兴公司、材料供应商、施工班组及施工人员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四、乙方确认该项目所欠材料款和人工工资。机械设备由双方核准后(核准资料附后)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五、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的总价为10500000元,包含前期项目已经产生的材料款、静压管柱工程款、工人工资欠款及甲方前期产生的一切费用(不含土方程款)。六、付款方式:1.材料、人工及机械欠款共计806.1253万元,该款项由乙方自行与供货方协商处理,该款项均有乙方承担,甲委派***协助。若实际欠款金额超出10500000元,超额欠款由甲方自行承担。2.乙方可进场施工前甲方向乙方并移交验收施工过程各项资料及签证资料。3.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150万元、乙方进场施工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款150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44万元。乙方支付甲方第一次款项完成后生效。七、甲、乙双方确认,该项目转让款全部为甲方实际投入项目的成本。因欠款金额与协定金额对等,因此乙方除现已统计欠款外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八、该清单费用由乙方负责与材料商及欠款各单位对接还款。九、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本工程转让协议书,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进场后,原欠款班组人员及材料商不得到工地现场闹事,如有人员到工地现场进行追款、闹事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注:经甲、乙双方协商好的100万元工人工资,乙方支付给甲方后,统一由甲方指派***、***全面负责对接。如工人因此闹事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带来的利益、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进场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原有甲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劳资纠纷及材料费用纠纷由甲方负责并在乙方支付甲方的余款中扣除及追讨)。十二、本协议乙方于桥兴建筑公司签订新的施工承包合同后,并由甲乙双方和材料商签订材料供应续签协议,施工班组人员签订无欠薪退场协议,完成支付第一次付款后生效。 汇城公司、***认为:**系代表民升公司、***、***签订上述《工程转让协议书》;汇城公司和***依据该协议与民升公司、***、***形成了在建工程项目整体转让的事实,民升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受让方。**以及***则表示,**未经其他主体授权签订《工程转让协议书》,该合同无效且并未实际履行。 2021年1月11日,***作为现承包及施工人(乙方)与***(原承包及施工人、甲方)签订《工程移交结算协议》,约定:甲方前期以汇城公司名义承包了涉案项目中的地基基础承台及部分主体工程的劳务施工。因项目多方面的因素,甲方拟退出该项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现同意受让该目施工。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承诺妥善处理前期以桥兴公司或个人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材料购销合同(协议)、劳务分包等合同关系,负责配合乙方结清转让协议中所列的(另见附件)架子工、木工班组、钢筋班组、砼班组工作的工程款(含工人工资),负责结清项目转让协议(另见附件)中所列款**外应付的欠款。二、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工程转让结算款后,在10天内提交与各个班组结清项目价款的结算书。如果不能及时提交,甲方承诺3天内退回转让结算款。如果甲方承诺的结算款项不足由乙方与相关班组的结算费用,乙方在甲方的其他款项中扣除,如果再不足以扣除,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三、甲方将项目现在全部移交给乙方,甲方退出该项目,由乙方全部承担何享有本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继续项目施工。甲方退出项目施工不再承担本项目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五、前期完成部分工程项目的验收资料手续由甲方负责在10日内移交给乙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六、乙方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结算费用中表格所列的“钢筋班组、砼工班组及架子工、木工班组”的款项700000元,专门用于甲方钢结构班组进行结算。甲方与钢结构班组结算后,签订结算书提交给乙方,乙方不再承担钢筋班组、砼工班组及架子工、木工班组的一切费用。七、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本工程转让合同并付保证金后,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接管项目进场。原欠款班组人员、材料商不得到工地现场闹事,如有人员到工地现场进行追款、闹事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需会同乙方办理好进退场的一切相关的手续工作。……。九、本协议签订后当天支付700000元到甲方收款银行帐号。 2021年1月12日,***作为现承包及施工人(乙方)另与***(原承包及施工人、甲方)签订《工程移交结算协议》,约定:甲方以桥兴公司名义承包涉案项目。甲方已经通过广州市地平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桩基础工程,通过汇城公司进行了地基基础承台及部分主体工程的施工。因项目多方面的因素,甲方拟退出该项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现同意受让该项目施工。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承诺妥善处理前期以桥兴公司或个人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材料购销合同(协议)、劳务分包等合同关系,负责配合乙方结清钢结构班组的预埋工作的工程款(含工人工资),负责结清水电班组的预埋工作的工程款(含工人工资),负责结清项目转让协议(另见附件)中所列款**外应付的欠款。二、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工程转让结算款750000元后,在10天内提交与各个班组结清项目价款的结算书。如果不能及时提交,甲方承诺10天内退回转让结算款。如果甲方承诺的结算款项不足由乙方与相关班组的结算费用,乙方在甲方的其他款项中扣除,如果再不足以扣除,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三、甲方将项目现状在全部移交给乙方,甲方退出该项目,由乙方全部承担何享有本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继续项目施工。甲方退出项目施工不再承担本项目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五、前期完成部分工程项目的验收资料手续由甲方负责在10日内移交给乙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六、乙方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结算费用中表格所列的“钢结构预埋”款项300000元,专门用于甲方钢结构班组进行结算。甲方与钢结构班组结算后,签订结算书提交给乙方,乙方不再承担钢结构班组的一切费用。乙方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结算费用中表格所列的“水电防雷预埋”款项150000元,专门用于甲方水电班组进行结算。甲方与水电班组结算后,签订结算书提交给乙方,乙方不再承担水电班组的一切费用。乙方向甲方支付土方回填费用(该费用应为土方班组与建设单位结算,现先由乙方暂时垫付,将来扣回)款项100000元,专门用于甲方土方班组进行暂时支付。将来土方继续施工的结算由乙方协助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乙方向甲方支付其他费用200000元。七、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本工程转让合同并付结算款后,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接管项目进场。原欠款班组人员、材料商不得到工地现场闹事,如有人员到工地现场进行追款、闹事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需会同乙方办理好进退场的一切相关的手续工作。……。九、本协议签订后当天支付750000元到甲方收款银行帐号。 上述两份《工程移交结算协议》均附有《工程量确认表》。该表载明的欠款情况如下:两家混泥土商未付款项金额共计1778331.5元;钢筋商未付款项金额为2098688元;两家泵车未付款项金额共计80741.25元;桩队未付款项金额为2100000元;锯桩未付款项金额为16500元;砂、石、石粉未付款项金额为21616.32元;临建设施未付款项金额为43300元;钢板桩未付款项金额为86870元;基础砌砖未付款项金额为10641.7元;加气砖未付款项金额为26320元;防水未付款项金额为3219.36元;勾机未付款项金额为95025元;钢筋班组、砼工、架子工、木工未付款项金额为1000000元;钢结构预埋未付款项金额为300000元;水电防雷预埋未付款项金额为150000元(优先支付)。上述未付款共计7811253.13元。附表另外备注已收工程款300万元,用于支付桩队140万、挂靠管理费13万以及打税45万。 2021年1月12日,***向***、***出具一份《***》,载明:鉴于南沙项目本人已和***、***办理好移交手续,本人承诺余款叁佰零贰万元按该项目的进度款分次支付给***和***。***在庭审中确认其系代表汇城公司收取款项,其个人不就《***》所载款项主张权利。***对于***系代表汇城公司收款亦无异议。 2021年1月12日和2021年1月13日,***分别向***和***支付了700000元(其中650000元由***直接转账支付,另有50000元通过***支付)和750000元。汇城公司与***均确认,上述700000元系***代汇城公司收取。***主张上述1450000元即为《***》载明的部分“余款”,但汇城公司、***予以否认。 2021年4月7日,超能公司(甲方)、桥兴公司(乙方)、民升公司(丙方)签订《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南沙)基地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协议载明:桥兴公司向超能公司承包了涉案项目。因项目多方面的因素,甲方同意乙方退出该承建项目施工,丙方从乙方接手该项目承建施工。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了该项目的桩基础工程及部分主体的施工,甲方对乙方已完工部分项目的工程量无异议。甲方分别在2020年1月19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和2021年2月8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00万元。该工程款为乙方已完工部分项目的劳动报酬。前期乙方已完工部分项目的工程结算造价为19147212.54元,剩余14147212.54元工程款自项目移交之日起由丙方**,与乙方无关。二、乙方将项目现状全部移交给丙方,由丙方全部承担和享有本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由丙方继续项目施工,乙方退出项目施工,不再承担本项目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并保证乙方退场后不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五、丙方确认该项目在移交之前所欠材料款、人工工资、机械设备款项在本项目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由丙方自行承担,甲方及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纠纷责任。……。九、在移交过程中,结算手续应当以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为节点,甲丙双方需确保该部分款项结清并保证乙方退场不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或责任。但乙方完成一切移交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以该项目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须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因任何理由拖延(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乙方在办理移交手续之日,将其已完工部分的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桩基础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工程图纸、工程结算文件等资料一并向丙方提供。民升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于2021年4月1日与超能公司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民升公司承包涉案项目,合同价为57300000元。民升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取得涉案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涉案项目的施工单位已变更为民升公司。 2021年5月6日,民升公司与***签订《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南沙)基地项目建设工程协议书》,约定:民升公司将从超能公司处承包的涉案项目交由***施工,工程造价暂定57300000元;***向民升公司缴纳结算造价13.73%的税费与费用。民升公司确认其将涉案项目发包给了***,由其负责施工。 另查明,汇城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9日,一审法院根据汇城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粤0115民初21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民升公司、**、***、***名下价值3020000元的财产。汇城公司、***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分别与***、***签订的《工程移交结算协议》,以及***向***、***出具的《***》,可以确认汇城公司、***将自己承包的涉案工程整体转让给***,***就已建成的部分向汇城公司、***支付对价。根据现有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可知,涉案工程存在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汇城公司、***向***转让涉案工程的行为无效。上述《工程移交结算协议》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为无效合同。但是,汇城公司、***确实就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将建成的部分整体转让给了***,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应当依照承诺向汇城公司和***支付对价。现汇城公司、***要求***支付《***》中载明的余款3020000元,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的陈述,其已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涉案项目进行施工,其主张汇城公司、***未办理好移交手续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未向汇城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二者要求***按年利率4.65%的标准计付利息,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载明的“按该项目的进度款分次支付”,表述不准确,无法据此认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节点,故一审法院酌定***自汇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21年9月28日)起,按上述标准向汇城公司、***支付利息。从《工程移交结算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载明的欠款数额来看,***向***支付的700000元以及向***支付的750000元分别对应《工程移交结算协议》中的“钢筋班组、砼工、架子工、木工”班组欠款和“钢结构预埋、水电防雷、土方回填”班组欠款、“其他费用”。***未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程移交结算协议》载明的其他款项,故其主张上述1450000元为《***》中的“余款”,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民升公司、**、***以及超能公司是否需要就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责任的问题。 首先,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民升公司承包涉案项目系发生在汇城公司、***向***转让涉案工程之后。汇城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民升公司之间建立了工程转让的合同关系。民升公司向***发包涉案项目系基于***系实际施工人,而不能据此认定民升公司从汇城公司、***处承接了工程项目。汇城公司、***要求民升公司向其支付款项和利息,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汇城公司、***的陈述,二者施工至2021年1月中上旬。**签订的《工程转让协议书》形成于2020年9月21日。即上述协议书签订后,汇城公司、***仍在继续施工。因此一审法院采信**所述该《工程转让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的主张。汇城公司、***要求**承担付款义务,亦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根据桥兴公司的陈述,***通过挂靠方式以桥兴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涉案项目,然后再进行分包。汇城公司、***亦在《起诉状》中对此进行了确认,并确认***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再由***将其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汇城公司。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汇城公司、***又称系桥兴公司向***、***发包涉案工程,二者再以桥兴公司的名义向汇城公司发包土建工程。此外,汇城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涉案工程的主体结构、桩基础、土方、钢结构等工程由***、***共同施工,随后又主张***从汇城公司、***处受让了涉案工程。汇城公司、***对于***的身份前后陈述不一致,逻辑既不能自洽,二者又不能对此做出合理解释,汇城公司、***要求***承担工程转让款的付款责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如前所述,涉案工程存在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汇城公司、***在承接涉案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多个劳务班组,二者作为多层转包关系中的承包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向涉案项目的发包人超能公司主张权利。汇城公司、***要求就涉案项目的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亦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30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0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的标准,从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766.42元,由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14.42元,由***负担30752元。保全费5000元由***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承责主体如何确定及汇城公司、***是否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案涉款项承责主体的问题。首先,从《工程移交结算协议》和《***》的内容来看,汇城公司将已施工部分整体转让给***,***亦认可案涉302万元实际上是工程转让费用,故汇城公司、***并非基于工程施工行为追索工程款,而是基于案涉转让协议请求支付转让对价,一审综合本案案情,依据合同相对性认定应由***偿还,合理合法,且理据阐述充分,本院予以认可。其次,汇城公司与***上诉称应由民升公司、**、***、***、超能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认为上述各主体是合伙关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汇城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汇城公司与***是否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限于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一审查明汇城公司与***均是从侨兴公司获取相关分包工程,汇城公司与***均非相关司法解释所指的承包人,因此其关于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一审相关裁判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汇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上诉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30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0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的标准,从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上诉人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66.42元,由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14.42元,由***负担30752元。保全费500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920元,由上诉人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0960元,由***负担309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 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 法官助理林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