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丰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丰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02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丰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人:孙民,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
执行人 :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留存,董事长。
住所地:昆明市。
本院在执行昆明丰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轮候查封、冻结了执行人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普坪办事处王家堆房屋产权(房产证号:20××86)壹套;坐落于昆明市普坪办事处王家堆房屋产权(房产证号:20××83、20××84、20××85)壹套,因上述房屋设置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459284.5元,未受偿人民币459284.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姜靖峰
执行员柴霖
人民陪审员夏逢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