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91民初3008号之一
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支祖祥。
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1元,减半收取512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0125.50元,由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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