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黎多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8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理人:***,女,系***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88号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8429218504。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刚,男,汉族,1992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555号1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823618700。
法定代表人:支祖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4层、1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叶刚、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撤回上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元,予以免收。***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蕾
审判员危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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