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109号
原告: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祖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
被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福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8元,减半收取3034元,由原告杭州西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新农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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