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三水区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恢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渡口路4号105、1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5078591Q。
法定代表人:廖绍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607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318457.97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38元;三、负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意见,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文明
审判员  麦华杰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苑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