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三水区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执483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渡口路4号105、1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5078591Q。
法定代表人:廖绍明。
被执行人:廖绍明,男性,1959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廖绍明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7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工程款108852.67元及相应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14元;三、负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廖绍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号××座××,因拍卖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本案仅分得案件受理费514元。拍卖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E6××××丰田牌小型轿车和粤E6××××东风牌轻型栏板货车,本案分得案款7514.31元。于2022年4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6766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限制消费处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文明
审判员  卢秀丽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苑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