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民终1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79。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广场**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好,系公司行政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6年2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4年11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上诉人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19)陕032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19)陕032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梁秀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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