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95号
原告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杰座广场1905室。注册号6100001000114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枫林绿洲G4-8单元1701。注册号610100100042429。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久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740元,其余174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