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辖终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杰座广场1905室。
法定代表人:岳东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上诉人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2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陕西艺源园林造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两个劳务合同中均对工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争议管辖等作出明确约定。无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劳务,还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务费,均是在工程所在地履行,该事实充分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约定明确,且对争议管辖的约定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属于有效约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或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故该诉讼管辖条款约定不明,属无效条款,本案应依法定确认管辖权。根据被上诉人原审起诉请求,结合涉案合同的内容来看,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经查,涉案工程地点分属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和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辖区。另据被上诉人起诉提交的《对账单》显示,庆阳市西峰区正洋凤凰大境住宅小区一期景观绿化项目的涉案标的大,且二审中,被上诉人亦选择两地人民法院中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之一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裁定确认管辖权不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28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赵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