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雁执字第008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25925.2元及执行费289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925.2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5925.2元,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