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陕西绿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与南郑县大河坎镇店子街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00990号
原告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北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谭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千亚宏,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宗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南郑县大河坎镇店子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宏成,该村调委会主任.
被告***,男,生于1955年2月26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翠萍,系***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建武,系***之弟。
本院在审理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郑县大河坎镇店子街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全部不良债权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对被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旭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