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与***,***,***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恢12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白军库。
被执行人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谭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9)西碑证经字第71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抵押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依申请评估、拍卖。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并解除对抵押房产的查封,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016-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抵押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12XXXXXXX-8-1-10501)及1幢106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12XXXXXXX-8-1-10601)两套的查封措施;
二、本院(2019)陕0113执恢1201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奕鹏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薛 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高锦
打印:韩高锦校对:韩高锦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