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艺路信用社与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执恢字第00016-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艺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号。
负责人:冀显贵,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翠华北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艺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7)西碑证经字第1558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艺路信用社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陕西绿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本院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抵押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依申请评估、拍卖。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0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5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