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450233.2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车辆信息。2020年4月20日冻结各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期限届满(2021年4月19日)前十五日申请法院继续冻结。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两套,查封期限三年,期限届满(2022年9月5日)前三十日申请法院继续查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房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至今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2450233.2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6902元,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蔷  
 
二O二O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伍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