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768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2月26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居民身份证:64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6年03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居民身份证:622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告***,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28303.25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2019年8月29日以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28303.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魏 娟
书 记 员 胡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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