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申30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
1956
年
3
1956年
X
月
25
X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园小区6区
1
栋A**
703
号
,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凤凰新城
1
号楼A座
106
室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
1953
年
10
1953年
X
月
7
X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园小区6区
1
栋A**
703
号
,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园小区
6
区
6
号楼
402
室
。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男,
1952
年
2
1952年
X
月
26
X
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育新巷
28
-
3
-
502
号
。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字小区13号楼2**2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195310071406170362282119531007041419520226711403640102195202261517
195603251406170362282119560325042791610000719746639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901047682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晓渭
审判员 ***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