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申30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 1956 年 3 1956年 X 月 25 X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园小区6区 1 栋A** 703 号 ,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凤凰新城 1 号楼A座 106 室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 1953 年 10 1953年 X 月 7 X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园小区6区 1 栋A** 703 号 ,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园小区 6 区 6 号楼 402 室 。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男, 1952 年 2 1952年 X 月 26 X 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育新巷 28 - 3 - 502 号 。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字小区13号楼2**2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195310071406170362282119531007041419520226711403640102195202261517 195603251406170362282119560325042791610000719746639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901047682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晓渭 审判员      ***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