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2801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格尔木顺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格尔木顺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68255.39元,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恒
审判员吕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