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高民二(商)申字第1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甘肃长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英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丘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英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英发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丘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陕西丘林公司提供的录音光盘以及近日甘泉县公安局局长被双规的证据,证明陕西丘林公司是迫于***联手甘泉县公安局形成的惊恐急迫情况下违心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二、原审法院关于陕西丘林公司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法定情形的认定缺乏证据。三、原审判令陕西丘林公司为浦东英发公司承担人民币846万元的投资亏损,违背了联营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法律规定。四、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合法。
被申请人浦东英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陕西丘林公司无法证实被录音人是甘泉县公安局副政委**,从录音的文字整理中,也反映不出甘泉县公安局提成谋私等情况。二、西安中院的判决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而没有生效。补充协议也表明浦东英发公司收到陕西丘林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后向陕西高院撤回了上诉。三、本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实际经营中油田项目由陕西丘林公司控制,浦东英发公司即使收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项下款项,依然是亏损的。四、陕西丘林公司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一、首先,浦东英发公司对陕西丘林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甘泉县公安局长***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鉴于该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且即便该证据真实,亦无法证明*昌平的违纪行为与本案之间关联性。其次,陕西丘林公司原审提供的录音中的被录音人不是本案当事人,被录音人身份难以确认,陕西丘林公司无法证实该录音的真实性。而且,该录音的内容也无法证明甘泉县公安局违规介入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故原审法院对录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二、所谓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本案中,浦东英发公司向甘泉县公安局举报以及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均系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据此并不能得出浦东英发公司利用其优势。同时,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陕西丘林公司理应有能力亦有条件对所实施的商业行为作出合理的判断。故陕西丘林公司称系争协议书、补充协议显失公平不能成立。三、浦东英发公司的总投资为人民币2,200多万元,如果将本案系争的款项一并计算,浦东英发公司可得款项合计人民币1,700多万元,依然是亏损的。因此,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并非是一方收回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保底条款,据此认定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显失公平不能成立。四、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法无悖,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徐川
审判员范倩
代理审判员*青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