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格尔木顺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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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8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夏家什字小区13号楼2单元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乃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董瑞,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格尔木顺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市机场路金鱼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文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丘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格尔木顺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丘林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违反法律关于送达的规定,造成申请人不能及时参加庭审,剥夺申请人法庭辩论权利;2.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判决超出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顺通公司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公告送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本案中,顺通公司递交的起诉书写明,丘林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夏家什字小区13号楼2单元2层3号。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开透明。丘林公司2016年度企业免费报告载明,公司注册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夏家什字小区13号楼2单元2层3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军龙。丘林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该公司注册登记于2017年9月8日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司住所地亦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夏家什字小区13号楼2单元2层3号,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乃军。以上材料均显示申请人丘林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夏家什字小区13号楼2单元2层3号。2016年9月30日,原审法院向申请人丘林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军龙邮寄法院专递送达法律文书,邮件被邮政机构退回,退回理由在回执上记载:(1)原址查无此人;(2)迁移新址不明。法院邮寄丘林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无误,丘林公司不能够证明在送达过程中有过错,应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将邮政回执作为认定丘林公司下落不明的证据,并无不妥。为此,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2.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判决超出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问题。顺通公司是用丘林公司出具的《证明》来主张补贴款,丘林公司已通过盖章形式对《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有陈乃军签名,且《证明》已明确载明给付补贴款原因、给付对象、给付数额。顺通公司诉讼请求为支付950000元及利息135375元,原审判决丘林公司支付补偿款95万元及利息135375元,并未超出顺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判认定丘林公司给付补贴款及利息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3.关于顺通公司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问题。丘林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即为未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法院不主动审查顺通公司诉讼时效的期限,且丘林公司该项申请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为此,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所依据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丘林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振华

审判员王海生

审判员尤晓玲

二O一八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永强

书记员褚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