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恢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平远横街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5978276W。
法定代表人:翚书宽。
委托代理人:范子键、黄龙生,均系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6号依云置地中心第三层301-3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6A6W4Y。
法定代表人:黄峰城。
被执行人:黄峰城,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黄峰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分期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331477.56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峰城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则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4.4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径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605执4428号。该案经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黄峰城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裁定该案终结执行。2021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黄峰城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经营地址及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邮件均被退件,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银行账户情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黄峰城名下xx银行尾号5xxx0账户,实际冻结0.54元。该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
2、网络资金情况:有开立账户,但余额极少,未予处理;
3、车辆情况:查无信息;
4、公司股权情况:查无有价值财产;
5、有价证券情况:查无信息;
6、机器设备情况:查无信息;
7、不动产情况:查无信息;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子键律师到庭,被执行人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黄峰城未到庭。
四、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黄峰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也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被执行人黄峰城现在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亦不在其工商注册地址经营。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颜 威
执行员 陈荣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何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