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异11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平远横街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5978276W。
法定代表人:翚书宽。
委托代理人:范子键,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龙生,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肖俊威,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黄彬妮,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6号依云置地中心第三层301-3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6A6W4Y。
法定代表人:黄峰城。
被执行人:黄峰城,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黄峰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执442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肖俊威、黄彬妮、***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后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法院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肖俊威、黄彬妮、***为(2020)粤0605执4428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尚谦
审判员 郑 虹
审判员 何 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玎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异11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平远横街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5978276W。
法定代表人:翚书宽。
委托代理人:范子键,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龙生,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肖俊威,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黄彬妮,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6号依云置地中心第三层301-3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6A6W4Y。
法定代表人:黄峰城。
被执行人:黄峰城,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贝斯威姆体育服务有限公司、黄峰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执442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肖俊威、黄彬妮、***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后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法院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肖俊威、黄彬妮、***为(2020)粤0605执4428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尚谦
审判员 郑 虹
审判员 何 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玎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