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平远横街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5978276W。。
法定代表人:翚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亮,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亮,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启配,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亚英,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亚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14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其与***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元(上诉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2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绮云
审判员  袁秋华
审判员  莫志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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