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民终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碧莹,广东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豪,广东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平远横街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5978276W。
法定代表人:翚健鹏。
原审被告:谭金明,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鄱南路2号三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08775056。
负责人:邝楚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俭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3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572883550。
法定代表人:叶志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俭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三座1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9198636C。
负责人:杨长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俭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原审被告谭金明、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4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中南公司、谭金明共同向***支付工程款112435.5元及利息(以112435.5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南公司和谭金明并非是分包关系,而是挂靠和被挂靠关系。中南公司在一审提交的《佛山分公司2014年度接入网工程施工资格合同书》《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资格合同书》《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保密协议》等材料的经办人一栏为谭金明签名。事实上,谭金明在2018年前和中南公司是挂靠和被挂靠的关系,谭金明以中南公司的名义将涉案工程从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处实际承办下来,再以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名义分包给***。因此,谭金明才会以经办人的身份在上述协议中签名,从未以自身名义和***单独签订相关协议。事实上,***和谭金明最开始接触的工程项目就是涉案项目,当时谭金明挂靠中南公司名下,以中南公司的名义和***洽谈涉案工程。***基于中南公司的行业地位才会承接涉案工程。正是因为在本工程中接触到谭金明,双方建立初步的信任关系,此后谭金明向***陈述其从其他公司手中承接了其他有关广电公司的工程项目,***便从谭金明手中承接了其他有关广电公司的工程。因此,本案中中南公司和谭金明的关系不同于其他案件中谭金明和承办方的关系。例如在(2021)粤0604民初42792号案件中,承包方广东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签订了与中南公司内容基本相同的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文件,但这些协议上经办人处的签名是刘某而非谭金明。两相对比可以显示,谭金明在本案中与中南公司是挂靠和被挂靠的关系。一审未认定该事实,是错误的。(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谭金明和中南公司是挂靠关系,中南公司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况且,从形式上看,中南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应向对方当事人即***承担合同责任。从实质上看,挂靠人谭金明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之一,让谭金明向对方当事人即***承担责任也较为公平。
被上诉人中南公司辩称,中南公司和***没有合同关系。中南公司在2003年之前将部分业务分包给谭金明,谭金明作经办人。陈某只是确认谭金明做过涉案工程,但不清楚谭金明支付了多少钱、欠了多少钱。中南公司和谭金明班组的工程款全部结算了,中南公司不清楚谭金明欠***多少工程款。广电公司支付给中南公司的工程款,中南公司都支付给谭金明了。
原审被告谭金明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广电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述称,意见同一审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谭金明、中南公司向***支付劳务费112435.5元及利息(以112435.5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25日共5675.49元);2.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广电公司对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谭金明、中南公司、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广电公司承担。
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1为谭金明、中南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12435.5元及利息(以112435.5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25日共5675.4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1日,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甲方)与中南公司(乙方)签订《佛山分公司2014年度接入网工程施工资格合同书》,约定:“第一条发包范围及履约保证金1.1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现委托乙方承担甲方工程的施工服务。1.2工程地点:为甲方的配套工程(含网络调试)、网改工程(含网络调试)、光缆网络工程(含网络调试)、机房建设(改造)工程、散户安装、零星管道建设及维修工程、日常网络施工及巡检维护、抢修(含网络调试)等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提供施工服务。1.4工程量:甲方不保证乙方具体工程施工量的多少,按甲方或甲方辖下各区分公司实际发出的具体项目施工任务单或施工委托合同计算。1.5工程工期:按甲方发出的具体项目施工任务单或施工委托合同的要求完成。1.6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为甲方辖下区分公司,在本合同均统称为甲方。.....第四条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4.1最终结算价按照乙方应标文件,网络工程类执行下浮率12%进行计算,最终结算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施工费、搬运费、规费、税费、安全施工费等一切费用。......4.9工程在完工并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费的95%(含已预付工程款)给乙方,余下的5%的工程结算费作为质保金,在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结算付清。……第八条工程验收及文件交付......8.6文件交付1)已完工的工程,乙方必须在完工后2天内递交完工报告,递交完工报告后的15天内完成竣工文档的编制,并提交甲方验收。工程通过验收后,乙方需在10天内按甲方要求格式编制竣工技术文件和工程结算材料,送交甲方相关部门及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作为结算依据”。
***向一审法院提交《傅红祥(中南)项目》,该表格上方有书写笔迹“资料员:陈某2020.7.10”,并载明:
傅红祥(中南)项目
序号
地址
编号
结算下浮6.8%
班组7折
班组已结算
审减
班组尾款
结算情况
1
xxxxxx优化工程(白坭新生圩、牛岭)
5821.17
4074.82
2852.37
51.11
1171.34
尾款30%
2
三水区配套工程光缆建设(欣园)
47496.86
33247.8
23273.46
58.75
9915.59
尾款30%
3
行仁里网改光点光缆接入
GL1311CC0-001
855.22
598.65
419.06
0
179.6
尾款30%
4
田心里网改光点光缆接入
631.55
442.09
309.46
0
132.63
尾款30%
5
城门头老干所光缆工程
GL1411CC0-004
596.99
405.95
284.17
0
121.79
尾款30%
6
禅城区恒福国际光缆工程
GL1311CC0-006
424.18
288.44
201.91
86.53
尾款30%
7
禅城区莲花大厦小区光缆工程
989.74
673.02
471.12
201.91
尾款30%
8
华盛大厦网络优化
WG1309CC0-005
15917.02
10823.57
7576.5
46.09
3200.98
尾款30%
9
莲花大厦网络优化
WG1309CC0-004
73918.09
50264.3
35185.01
359.83
14719.46
尾款30%
10
行仁里小区(1-6)网改工程
WG1310CC0-012
70309.68
49216.78
39373.42
1692.73
8150.63
尾款20%
11
田心里小区(1-4)网改工程
WG1309CC0-006
95050.95
66535.67
53228.53
1397.01
11910.12
尾款20%
12
禅城区恒福星汇四季酒店有线电视网络客户工程
FS-FS—01XJ-JRW-201505-003
9695.54
6592.97
5274.37
77.81
1240.78
尾款20%
13
佛山市智博丽海花园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
PT1409CC0-004
50437.59
34297.56
27438.05
554.77
6304.74
尾款20%
14
恒福国际公寓
PT1306CC0-004
112223.22
78556.25
62845
1044.91
14666.34
尾款20%
15
南庄万科G10和幼儿园有线电视安装工程
PT1305CC0-004
9848.94
6894.26
5515.41
287.77
1091.08
尾款20%
16
南庄万科G16-G20#有线电视配套工程
PT1307CC0-004
40773.24
28541.27
22833.01
653.05
5055.2
尾款20%
17
城门头老干所网络优化工程
WG1403CC0-004
21820.58
15274.41
12219.52
0
3054.88
尾款20%
18
禅城区石湾隔田坊保障性住房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
FS-FS—01-XJXQ-JRW-201504-00?
97552.88
66335.96
53068.77
97.67
13169.52
尾款20%
19
南庄万科六期联排别墅光缆工程(成2芯、单?
GL1307CC0-004
516.52
361.56
289.25
0
72.31
尾款20%
20
南庄威尼水岸公寓光缆工程(成2芯、单2芯)
GL1307CC0-005
643.7
450.59
360.47
0
90.12
尾款20%
21
南庄威尼水岸公寓配套工程(成2芯、单2芯)
PT1307CC0-002
2937.95
2056.57
1645.25
64.76
346.55
尾款20%
22
南庄万科六期联排别墅有线电视安装工程
PT1307CC0-003
4927.88
3449.52
2759.61
0
689.9
尾款20%
23
禅城区保利东瑞花园有线电视配套工程
FS-FS—01-XJXQ-JRW-201505-00
206231.78
140237.61
112190.09
0
28047.52
尾款20%
小计
869621.27
599619.61
469613.82
6386.26
123619.53
尾款已全部计算给傅红祥,在傅红祥处扣21677.69元支付江绍君
-21677.69
江绍君尾款
扣保险费(2017-2018年)每人500元×4人
-2000
序号
地址
编号
结算下浮9%
班组6.5折
班组结算70%
班组未结算余款30%
结算情况
1
零星接入网光缆建设工程(贵广(南广)铁路DK771+800段
GL1306SS1002Z01
2060.4
1442.28
1153.82
288.46
80%
序号
地址
编号
结算下浮6.8%
班组7折
班组结算70%
班组未结算余款30%
结算情况
1
南庄上元新港湾一期光缆工程(成14芯,单2
GL1306CC0-010
4664.78
3265.35
公司未结算
序号
地址
编号
结算下浮12%
班组6.8折
班组结算70%
班组未结算余款30%
结算情况
1
禅城区锦辉国际文化教育产业园有线电视网?
FS-FS—01-XJ-JRW-201506-?
52696.41
35833.56
公司未结算
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广电公司认为:1、xxxxxx优化工程(白坭新生圩、牛岭)项目应付中南公司7542.06元,已付5330.56元。2、三水区配套工程光缆建设(欣园)项目应付中南公司47358.36元,已付33247.8元。3、我方与中南公司协商后一致同意南庄上元新港湾一期光缆工程以含税价3657.2元结算。4、除上述3个项目外,其余项目工程款已与中南公司结算完毕。
中南公司认为:1、认可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广电公司关于结算情况的陈述。
另查明一,***诉谭金明、广州市东山穗微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穗微公司)、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广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4民初18754号。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0)粤0604民初187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载明:“另查明一:原告向本院提交《(***)2017年结算工程》、《(***)2018年1月结算项目》,上载:一、2017年结算项目:1、班组结算80%:......恒福国际公寓(PT1306CC0-004)62845元、南庄万科G10和幼儿园有线电视安装工程(PT1305CC0-004)5515.41元、南庄万科G16-G20#有线电视配套工程(PT1307CC0-004)22833.01元、城门头老干所网络优化工程(WG1403CC0-004)12219.52元,合计111630.51元。......二、2018年1月结算项目:1、班组结算80%:南庄万科六期联排别墅光缆工程(成2芯、单2芯)(GL1307CC0-004)289.25元、南庄威尼水岸公寓光缆工程(成2芯、单2芯)(GL1307CC0-005)360.47元、南庄威尼水岸公寓配套工程(PT1307CC0-002)1645.25元、南庄万科六期联排别墅有线电视安装工程(PT1307CC0-003)2759.61元,合计5054.59元。2、班组结算80%:禅城区保利东瑞花园有线电视配套工程(FS-FS-01-XJXQ-JRW-201505-005)112190.09元......”该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本院分析认为,第一,原告提交的《施工资格协议书》系原告与谭金明签订,双方详细约定了施工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承包范围、资格期限、项目结合单价、项目总价、工程结算等内容,能够证明原告与谭金明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第二,原告提交的谭金明出具的结算手写材料显示,2018年8月17日,双方对2017年至2018年1月工程项目金额进行结算,谭金明确认共数为646574.24元,扣除借款73949.17元、车辆保险9000元,谭金明尚欠563625.17元。……”各方当事人并未对该判决书提起上诉。
另查明二,一审法院在本系列案之一(2021)粤0604民初42792号原告***诉谭金明、广东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广电公司、第三人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民事判决中查明:2020年7月18日xx公司主持会议,参会人员包括***、陈某、刘某等,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内容为“xx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劳务分包给谭金明的项目一共是55个项目,其中35个项目xx公司已全部结清已付给谭金明本人,2020年7月xx收到广电已付的9个项目尾款金额为345948.07元,还有11个项目未做尾款结算。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经所有人员协商后一致同意:未付款项目经谭金明授权后由刘某按约定代为支付给各施工班组,付款标准按谭金明与各施工班组的协议约定65%支付(由项目工程谁施工谁收款)。剩余部分中5%支付给陈某作为她的工资,其他谭金明应收部分暂留在刘某手上,待协商一致后按约定处理支付!至此,xx公司刘某完成xx公司在广东广电网络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业务中,与谭金明及各施工班组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其他所有事项与xx公司刘某无关!......”庭审中,xx公司确认陈某是谭金明的资料员,负责协助项目的收尾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谭金明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期为2017年7月以前,双方因欠付工程款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理本案。
关于***、谭金明、中南公司、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广电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佛山分公司网络工程施工资格合同》的约定,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及禅城分公司属于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中南公司为承包方。中南公司陈述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谭金明。对此,其他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反驳,一审法院采信中南公司的此项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曾主张其与谭金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应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在庭审中关于本案与(2020)粤0604民初18754号的区别是该案其提供了辅助材料(螺丝之类的)并签订了《施工资格协议书》,其他方面是一样等陈述,可认定***与谭金明的交易习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据(2020)粤0604民初18754号查明的事实,***与谭金明在2017-2018年间存在多个工程的合作,且在该案中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本案主张部分项目工程款的尾款,同样的项目曾在(2020)粤0604民初18754号主张了前期工程款,故一审法院认定***与谭金明在本案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关于工程款数额。***主张谭金明拖欠其工程款数额112435.5元,并提交陈某签名确认的《傅红祥(中南)项目》为证;***主张陈某为谭金明的资料员,在同系列案(2021)粤0604民初42792号案中,xx公司亦确认陈某为谭金明的资料员;谭金明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采信***的陈述,认定谭金明尚欠***工程款112435.5元。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7月前验收,谭金明应按约及时支付上述工程款。谭金明拖欠案涉工程款112435.5元无理,***诉请谭金明支付工程款112435.5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本案中,***未举证证明曾与谭金明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故***主张谭金明自2020年7月10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南公司的责任。中南公司并非建设方,***与中南公司并无合同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中南公司在本案中构成债务加入,故***诉请中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作为建设方,明确目前尚欠xxxxxx优化工程工程款2211.5元(=7542.06元-5330.56元),三水区配套工程光缆建设工程款14110.56元(47358.36元-33247.8元)、南庄一期光缆工程工程款3657.2元,中南公司均予以确认,故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在欠付中南公司工程款=19979.26元(2211.5+14110.56+3657.2元)范围对谭金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欠付的款项超出上述金额,故对其诉请超出核定部分,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作为广电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广电公司承担,现广电公司禅城分公司、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应由广电公司直接承担付款责任。***主张广电公司对其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对法律的理解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一、谭金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12435.5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以112435.5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广电公司在工程款19979.26元范围内对谭金明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谭金明、广电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受理费收取2662元,由***负担128元、由谭金明负担2084元、由广电公司负担450元。该受理费已由***向一审法院预交,对于谭金明、广电公司负担部分合计2534元,***可在判决生效后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谭金明、广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负担的受理费,逾期不缴,一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二审提交《佛山分公司2015-2017年度接入网工程施工资格采购项目合同》《廉洁自律协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拟证明在(2021)粤0604民初42792号案件中,承包人xx公司和广电公司佛山分公司签订了和中南公司内容基本相同的协议,协议上经办人处的签名是刘某而非谭金明,对比两个案件中的施工协议材料可知,谭金明在本案中与中南公司是挂靠和被挂靠的关系。
其他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二审法庭调查中,***陈述:在2017年之前,谭金明说自己是中南公司的项目经理,叫***给谭金明做广电公司的配套工程,出于对中南公司的信任,***没有和谭金明签合同,***涉及起诉谭金明的工程款诉讼都是谭金明找***来做的;2017年之后,谭金明出来单干,就和中南公司无关了,中南公司也没有中标广电公司的工程了,是xx公司、东山穗微公司中标,***就和谭金明签合同了;就涉案工程,***认为是从中南公司承接,因为谭金明说自己是中南公司的项目经理;通过谭金明承接的工程都是与陈某做结算资料。
中南公司陈述:和谭金明是分包关系,不知道谭金明将工程再分包,十多年来没有班组找中南公司要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中南公司应否对***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责任。
***主张中南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依据是谭金明和中南公司是挂靠关系,中南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和挂靠人谭金明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即便中南公司和谭金明是挂靠关系,中南公司并非必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只有在谭金明是以中南公司的名义将涉讼工程分包给***的情况下,中南公司才和谭金明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谭金明是以个人名义将涉讼工程分包给***,则***和谭金明存在合同关系,中南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的主张不成立,理由是:
***承接工程、施工和结算均是和谭金明、陈某接洽,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谭金明是以中南公司的名义向***分包工程,此其一。其二,***一审起诉及一审庭审时均主张谭金明从中南公司承接工程后再分包给***施工,即主张谭金明是以个人名义分包,二审则主张谭金明是以中南公司的名义分包,与一审陈述有悖,且无证据证明。最后,从(2020)粤0604民初18754号等案查明事实、裁判结果结合***的陈述可知,***和谭金明就部分工程签订了《施工资格协议书》,***认可该部分工程是和谭金明个人成立合同关系。从常理分析,***和谭金明合作多年,合作方式应是稳定的,谭金明在所有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谭金明身份的认知应是一致的,故不能仅根据本案中有无***和谭金明签订的合同来认定***的合同相对人是谭金明还是中南公司。***辩称其在2017年之前承接的工程基于对中南公司的信任均未与谭金明签订合同,在2017年谭金明离开中南公司之后承接的工程均和谭金明签订了合同,但在案证据并不能反映这些工程的承接时间,也不能证明谭金明曾是中南公司的项目经理,故***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认同一审判决的处理,不再赘述。
综上,***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8.71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行政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曼瑶
书 记 员 卢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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