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陕西牛背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2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青年路立新街1号。
法定代表人:高英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禚兰江,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田坤,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牛背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白光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冰,男,该局纪委书记、副局长。
再审申请人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牛背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牛背梁管理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导致判决错误。野口村与牛背梁管理局的土地租赁合同,与开成公司和牛背梁管理局的苗圃经营合同,系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不同,野口村诉牛背梁管理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增加的地租不能直接转嫁给开成公司。(二)二审法院对本案重要书证所证明的事实认定错误。2019年5月9日,在野口村与牛背梁管理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诉讼期间,牛背梁管理局向开成公司发出催缴土地租金及管理费的函,该函中并未要求开成公司增加地租,二审判决却无视上述催缴函的存在,让开成公司承担从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牛背梁管理局应付给野口村的地租上涨费用,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三)二审判决对涨地租的起算时间问题,在两个不同诉讼中采取了双重标准,造成同案不同判。在野口村诉牛背梁管理局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判决增加地租的时间是自野口村起诉之日起算,在牛背梁管理局诉开成公司要求增加地租一案中,不是以牛背梁管理局起诉之日起算,而是将上一个案件增加的地租直接转嫁给开成公司,对同一案件性质的诉求,在两个不同诉讼主体间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和公平原则,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法院未考虑牛背梁管理局严重过错导致开成公司无法经营而造成的严重亏损,判决让开成公司承担增加的地租显失公平。自2012年起,野口村提出涨地租要求,开成公司积极介入与牛背梁管理局协商解决与野口村的地租问题。牛背梁管理局没有履行与开成公司合同约定的协调义务,坚持与野口村合同地价不变原则,导致野口村村民损毁开成公司的经营场所,阻止苗圃经营,给开成公司造成严重亏损。二审法院不但未考虑此节,而且还将另案判决应由牛背梁管理局承担的增加地租的义务转嫁给开成公司,判决显失公平。(五)牛背梁管理局转包土地具有盈利性质,由其承担增加地租的市场风险理所当然。牛背梁管理局转包给开成公司的土地价格高出其租赁野口村土地价格的一倍多,是其本身租赁价格的两倍多,理应承担其与野口村土地租赁纠纷一案判决增加的地租费。(六)牛背梁管理局是国有单位,开成公司是民营企业,二审判决没有体现对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就案办案,导致判决严重不公。开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牛背梁管理局提交意见称,牛背梁管理局早在2002年10月将从野口村租赁的土地在投资140万元固定设施后,按土地租金原价又租给开成公司,开成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该土地至今,是案涉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双方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是基于牛背梁管理局与野口村合同约定的每年3万元地租为前提的,生效判决确认野口村与牛背梁管理局的地租变更为每年每亩1300元,牛背梁管理局依据该生效判决向开成公司主张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合同期满每年每亩地租增加至1300元,公平合理。二审判决支持案涉合同地租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合同期满期间每年每亩增加至1300元,增加后的费用最终应当由开成公司承担,判决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开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成公司与牛背梁管理局租赁合同所涉土地,系由野口村出租给牛背梁管理局的土地转租而来,案涉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拘束力。因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较长且租金固定,野口村基于情势变更,于2018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牛背梁管理局增加自2012年起至合同期满的租金等,开成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与了一二审诉讼。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牛背梁管理局于2019年5月9日按照原合同约定,向开成公司发出关于催缴苗圃土地租金及管理费的函,要求开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土地租金及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管理费。2020年5月18日,二审法院就野口村诉牛背梁管理局租赁合同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野口村要求上调租金的部分诉请,即自2018年7月1日起上调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1300元。牛背梁管理局依据该生效判决,于2020年7月14日提起诉讼,要求开成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每年每亩1300元向其交付租金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等。一二审法院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本案所涉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与野口村与牛背梁管理局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地租基本一致,对牛背梁管理局诉请的开成公司拖欠的管理费用未予支持,判令开成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起自合同期满,按每年每亩1300元向牛背梁管理局支付租金,符合公平原则,亦体现平等保护原则。
综上,开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翠萍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曹文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谷晓刚
书 记 员 刘妍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