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24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4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剩余案件款38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100元,本院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24执恢1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石小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