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24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生,陕西省淳化县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开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陕0424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上林赋苑20号楼1单元1层2号房产,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424执恢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星
审判员 袁 飞
审判员 史志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