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

北京富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10052799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富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采石路东五号玉泉大旅社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407146L。
法定代表人:王文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洪,该公司法律部主任。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与永乐路交汇处西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DOHT67。
负责人:李亚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99638R。
法定代表人:李学彦,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富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富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同时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富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970元,由原告北京富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6920元,由反诉原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李 海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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